墊江縣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墊江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墊江縣企業國有資產
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墊江府發〔2022〕29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墊江縣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 》已經縣委、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執行。
(此件公開發布)
墊江縣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國有資產的保護,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重慶市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出資企業,是指縣國資監管機構直接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以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對本縣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第五條 企業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依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 縣國資監管機構及出資人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按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出資人職能分開、不干預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的原則,科學界定國有資產出資人監管邊界,建立完善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h國資監管機構根據授權,代表縣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專司國有資產監管職責和負責國有企業黨的建設等職責。
第七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國家出資企業出資人單獨或會同其他出資人主要行使以下職責:
(一) 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報酬事項;
(三) 審議批準董事會工作報告;
(四) 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工作報告;
(五) 審議批準企業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 審議批準企業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 對公司發行債券作出決議;
(九)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 制定或修改章程;
(十一)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 縣國資監管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 按照本辦法第七條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
(二) 指導監督國家出資企業開展黨建工作;
(三) 指導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改革和重組;
(四) 向國家出資企業委派監事;
(五) 對國家出資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進行獎懲;
(六) 組織國家出資企業上交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七) 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
縣國資監管機構接受市國資委業務指導和監督,依法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 縣國資監管機構的主要義務:
(一) 推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
(二) 保持和提高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領域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和競爭力,提高國有經濟的整體素質;
(三) 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四) 指導和促進國家出資企業建立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管理現代化;
(五) 尊重、維護國家出資企業經營自主權,依法維護國家出資企業合法權益,促進國家出資企業依法經營管理,增強國家出資企業競爭力;
(六) 指導和協調解決國家出資企業改革與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
第十條 縣國資監管機構應定期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情況,報告國家出資企業資產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情況。
第三章 國家出資企業
第十一條 國家出資企業對其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公司章程 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十二條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法從事經營活動,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接受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實施的管理和監督,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對出資人負責。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
第十三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參加股東會、股東大會會議,應當按照委派機構的指示提出議案,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第十四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國有獨資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或者通過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由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維護出資人權益。
第十五條 國家出資企業依法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在研究決定國家出資企業改制以及經營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制定重要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國家出資企業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會計相關法律法規,定期或按要求向縣國資監管機構提供財務報告和國有資產統計報表等資料。
第十七條 國家出資企業對外捐贈應當經其內部決策程序審議決定并按規定權限審批后實施。企業捐贈應考慮自身條件和經營狀況,若企業已經發生虧損或捐贈后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和切身利益的,除特殊情況以外,不得發生捐贈行為。
第十八條 國家出資企業職工人數、素質應與生產經營狀況相適應,不得隨意增加人員、降低招聘條件。因經營規模擴大和生產經營需要,確需增加人員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規范職工薪酬福利,在經備案或核準的工資總額預算內,依法依規自主決定內部工資分配。
第二十條 國家出資企業公務用車配置不得突破縣國資監管機構核定的編制數,新購置公務用車的價格和排量不得突破有關規定標準。虧損以及欠交稅費、欠發職工工資的國家出資企業,原則上不得新購置公務用車。
第二十一條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向出資人分配利潤。
第二十二條 國家出資企業對其所出資企業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
國家出資企業對其所出資企業,應當通過制定或者參與制定所出資公司的章程 ,建立權責明確、有效制衡的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維護其出資人權益。
第四章 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擇與考核
第二十三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國家出資企業的下列人員:
(一) 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 、監事會主席和監事 ;
(二) 向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提出董事、監事人選。
國家出資企業中應當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監事,依法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任命或者建議任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二) 有良好的品行;
(三) 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
(四) 有能夠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五)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不符合前款規定情形或者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不得擔任公司董事、 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依法予以免職或者提出免職建議。
第二十五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擬任命或者建議任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人選,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相關單位按照規定條件和程序進行考察、任命或者建議任命。
第二十六條 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經營同類業務的其他企業兼職。
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國家出資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公司章程,對企業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當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業資產,不得超越職權或者違反程序決定重大事項,不得有其他侵害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建立經營業績考核制度,按照規定確定其任命的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薪酬標準,對其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其獎懲。
第二十九條 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接受依法進行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等審計監督。
第五章 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條 國家出資企業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等大額融資,進行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和借款,重大工程及大額物資招標采購,大額資產交易,進行大額捐贈,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公司章程 的規定,不得損害出資人和債權人的權益。
第三十一條 國家出資企業下列重大事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作出決定或者向其委派的股東代表提出意見前,應當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 達到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工作細則標準的,需提請政府常務會議研究。
(一) 涉及企業新設、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申請破產或解散的;
(二) 因產權轉讓、增資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或者轉讓企業國有股權評估價值100萬元 以上 的;
(三) 企業投資單筆300萬以上的 ;
(四) 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融資 單筆 500萬元以上或年度內累計5000萬元以上的 ;
(五) 集團內企業相互提供擔保單筆5000萬元以上的;
(六) 向多年虧損且扭虧無望的子企業提供借款、超出出資比例向子企業提供借款或向集團外企業提供借款單筆1000萬元 以上 的;
(七) 年度對外捐贈單筆10萬元以上或年度內累計30萬元以上的 ;
(八) 向本級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其他國家出資企業、其他各級國資監管機構及所出資企業無償劃轉資產和股權的;
(九) 其他應當報縣人民政府批準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對其所出資企業的重大事項參照本章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三十三條 國家出資企業發行債券、投資等事項,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報經縣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機構批準、核準或者備案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國家出資企業重大事項提交會議集體決策前應當 履行相應程序,認真調查研究,充分論證,廣泛征求意見, 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
第二節 企業改制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改制是指國有獨資公司改為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改為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第三十六條 企業改制應當制定改制方案,載明改制后的企業組織形式、企業資產和債權債務處理方案、股權變動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資產評估和財務審計等中介機構的選聘等事項。
企業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業職工的,還應當制定職工安置方案,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七條 企業改制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準確界定和核實資產,客觀公正地確定資產價值。
企業改制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折算為國有資本出資或者股份的,應當對折價財產進行評估,以評估確認價格作為確定國有資本出資額或者股份數額的依據。不得將財產低價折股或者有其他 損害出資人權益的行為 。
第三節 與關聯方的交易
第三十八條 國家出資企業的關聯方不得利用與國家出資企業間的交易,謀取不當利益,損害國家出資企業利益。
本辦法所稱關聯方,是指本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
第三十九條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不得無償向關聯方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不得以不公平的價格與關聯方進行交易。
第四十條 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與關聯方訂立財產轉讓、借款協議;
(二) 為關聯方提供擔保;
(三) 與關聯方共同出資設立企業,或者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投資。
第四十一條 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與關聯方的交易,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行使權利。
董事會對公司與關聯方交易作出決議時,該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第四節 資產評估
第四十二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 合并、分立、破產、解散、清算;
(二) 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償還債務,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或抵債;
(三) 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托管、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四) 企業整體或部分產權(股權)轉讓,資產轉讓、置換,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五) 資產涉訟 ;
(六)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公司章程 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第四十三條 企業發生第四十二條所列情形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按規定程序進行核準或備案。
縣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行為的資產評估項目,由縣國資監管機構負責核準;其他資產評估項目,由縣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備案。
第五節 投資及融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投資主要包括:
(一) 股權投資,包含新設公司、產權收購、股權置換、追加投資、合資合作等;
(二) 固定資產投資,包含企業固定資產新建、改建、擴建及購置等。
第四十五條 企業投資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 符合國家、市、縣有關產業政策要求、全縣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要求、本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要求;
(二) 有利于突出主業,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
(三) 投資規模應當與企業資產經營規模、資產負債水平和實際籌資能力相適應;
(四) 商業性投資項目投資預期收益不低于五年期國債利率;
(五) 企業管理層級原則上控制在三級以內;
(六) 符合企業投資決策程序和相關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條 企業是投資決策的責任主體,對投資事項直接負責。企業應當根據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選擇、確定投資項目,組織做好投資項目的融資、投資、管理、退出全過程研究論證,深入進行技術、市場、財務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與論證。必要時選聘具有相應資質、專業經驗和良好信譽的法律、財務、評估等中介機構參與論證。對于股權類投資項目,應當開展必要的盡職調查,并按要求履行資產評估程序。
第四十七條 企業應建立科學、規范、高效的投資決策與管理體系,明確企業投資的決策機構及其權責、歸口管理部門及其職責、相關參與部門及其分工、投資實施主體及其要求等。
第四十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投資全過程風險管理體系,將投資風險管理作為企業實施全面風險管理、加強廉潔風險防控的重要內容。強化事前風險評估、論證和預案制訂,做好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風險監控、預警和處理,防范投資后項目運營風險。建立和完善投資項目中止、終止或退出機制,維護國有資本安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四十九條 企業的融資行為應當遵循審慎原則,充分考慮融資渠道、融資規模、融資成本、風險控制、實施可行性及自身財務狀況等因素,最大限度地控制融資風險。
(一) 企業應建立資產負債率和帶息負債規模的雙管控機制,嚴禁觸線越軌。 渝墊集團、高投集團和興墊集團合并報表資產負債率預警線為60%,鼎發集團合并報表資產負債率預警線為65 %,預警線加5個百分點為重點監管線;對子企業要根據其所處行業、發展階段、融資能力等情況,合理確定管控底線,原則上國有投資、工業、商貿類企業 控制線為 65%、70%、75%。
(二) 設置非金融企業債券規模占比管控紅線。原則上財務狀況好、資信水平優、融資能力強、市場前景廣的企業各類債券余額 (含權益性融資工具,下同) 不得超過帶息負債總額的50%;資產負債率高于重點監管線、經營虧損且經營活動現金凈流量為負的企業各類債券余額不得超過帶息負債總額的30%;縣屬國有重點企業一年內到期的債券不得超過存量債券余額的60%;權益性融資工具及并表基金產品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40%。
第六節 招標與采購
第五十條 企業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和我縣有關規定開展招標,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并根據《國有企業采購管理規范》等有關規定開展采購。
企業開展招標活動或者采購活動的,應自覺接受縣發展改革委和縣財政局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監督。
第五十一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流程規范、監督有力、科學高效的招標采購制度體系,防范招標采購廉潔風險和經營風險,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第五十二條 企業應明確部門履行招標采購職責,統籌做好招標采購工作。
第五十三條 企業應合理劃分項目類別和規模,整合同類需求,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集體研究的原則,選擇合法合規的招標采購方式。
第七節 國有資產交易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交易包括產權轉讓、增資、資產轉讓和資產出租。
第五十五條 企業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本企業資產交易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管理權限、決策程序、定價機制、交易方式、工作流程等。
第五十六條 下列資產交易行為應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
(一) 產權轉讓,增資,房產、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資產轉讓 ;
(二) 賬面凈值(或評估價值)100萬元以上的生產設備、債權、在建工程等重大資產轉讓;
(三) 一次性轉讓賬面凈值在100萬元以上的報廢固定資產;
(四) 單宗資產招租底價每年在100萬元以上的重大資產出租。
第五十七條 資產交易原則上公開進行,若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的,應按《重慶市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產權轉讓和資產轉讓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轉讓底價,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轉讓標的評估結果。轉讓底價低于評估結果90%時,應當經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書面同意。
第五十九條 產權轉讓和 資產轉讓價款原則上應當一次付清。
第六十條 產權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讓方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交易價款后,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及時為交易雙方出具交易憑證。受讓方需提供擔保的,應在交易憑證出具前完善相關擔保手續。
第六十一條 企業產權轉讓完成并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交易憑證后,方可到有關部門辦理權屬變更登記。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的項目,產權交易機構在審查有權單位的批準文件、交易合同和付款憑證后出具交易憑證。
第六十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可以向本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或者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轉讓的國有資產,在轉讓時,上述人員或者企業參與受讓的,應當與其他參與者平等競買;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披露有關信息;相關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參與轉讓方案的制定和組織實施的各項工作。
第六十三條 國有資產向境外投資者轉讓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章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第六十四條 建立健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對取得的國有資本收入及其支出實行預算管理。
第六十五條 國家取得的下列國有資本收入,以及下列收入的支出,應當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一) 從國家出資企業分得的利潤;
(二) 國有資產轉讓收入;
(三) 從國家出資企業取得的清算收入;
(四) 其他國有資本收入。
第六十六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 調入一般公共預算和補充社?;?;
(二) 解決國家出資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及相關改革成本支出 ;
(三) 國家出資企業資本金注入。主要包括支持縣屬企業戰略重組、產業結構調整以及重點行業、關鍵領域等方面的支出 ;
(四) 國家出資企業政策性補貼 ;
(五) 其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
第六十七條 縣財政局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編制,并征求縣國資監管機構的意見。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不按照法定任職條件,任命或者建議任命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
(二) 侵占、截留、挪用國家出資企業的資金或者應當上繳的國有資本收入的;
(三) 違反法定權限、程序,決定國家出資企業重大事項,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四) 不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第六十九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未按照委派機構的指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一條 國家出資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當利益的;
(二) 侵占、挪用企業資產的;
(三) 在企業改制、資產交易、投資等過程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平交易規則,將企業資產低價轉讓、低價折股的;
(四) 違反本辦法規定與本企業進行交易的;
(五) 不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串通出具虛假資產評估報告、審計報告的;
(六)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規定的決策程序,決定國家出資企業重大事項的;
(七) 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 和本辦法規定執行職務行為的。
國家出資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前款所列行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繳或者歸國家出資企業所有。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任命或者建議任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法予以免職或者提出免職建議。
第七十二條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自免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七十三條 國家出資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追究其違規經營投資責任。按照“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建立容錯糾錯機制,保護經營管理人員干事創業的積極性。
第七十四條 在涉及關聯方交易、國有資產轉讓等交易活動中,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該交易行為無效。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五條 實行委托管理和過渡期管理的企業按照國家出資企業進行管理,其重大事項需縣人民政府審批的,由實際管理單位報 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七十六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權利和義務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七條 擔保公司、銀行等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與監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墊江縣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 墊江府發〔2013〕16號 )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