墊江縣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墊江縣人民政府
關于加強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墊江府發〔2022 〕25號
為加強我縣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減少大氣污染、改善城市環境、維護公共安全,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455號)和《重慶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通告如下:
1、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以下簡稱禁放區域)和場所
(1)明月大道北段—明月大道南段—G243A標段K13+200 (4號便道 )—渝巫路—長安大道—文筆大道南段—文筆東路—牡丹大道—文筆大道北段—人民東路—三合大道北段—玉鼎大道—明月大道北段路沿石閉合區域及路沿石外200米范圍內的區域 。
(2)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商場、棚戶區及其他人口密集場所;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文物保護單位;車站、橋梁、隧洞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森林等重點防火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養老機構;化糞池、沼氣池、地下管網。
(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區域或者場所。
禁放區域和場所及其周邊具體范圍,由有關管理責任單位設置明顯的禁放警示標識,并嚴格管理。
2、嚴格煙花爆竹品種管理
(1)允許銷售、燃放的煙花爆竹品種為:C級和D級產品中的噴花類、旋轉類、玩具類(煙霧型、摩擦型除外)、爆竹類(“土火炮”“大夾小”和“炮中炮”爆竹產品除外)、升空類(火箭、旋轉煙花產品除外)、組合煙花類6類。
(2)禁止銷售和燃放禮花彈、架子煙花、小禮花、吐珠煙花產品和單發火藥量大于25g、內徑大于30mm(1.2″)的內筒型組合煙花等專業燃放類產品;禁止銷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藥粒型吐珠產品。
3、未取得公安機關《焰火燃放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組織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
4、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
5、煙花爆竹實行專營定點銷售管理
(1)各專營銷售點必須經應急管理部門批準、具有銷售許可資格,由相關單位統一布點配送。
(2)各專營銷售點必須亮證經營,將《煙花爆竹經營 ( 零售 ) 許可證》公示于顯要醒目位置。
(3)單位和個人燃放的煙花爆竹產品,應當從專營銷售點購買。
6、嚴厲禁止下列各項行為
(1)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
(2)在禁放區域和場所內生產、經營和儲存煙花爆竹的;
(3)銷售、儲存、攜帶、燃放不符合規定品種和規格的煙花爆竹的;
(4)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攜帶煙花爆竹的;
(5)在居民樓的陽臺、窗戶、樓道、屋頂燃放煙花爆竹的;
(6)向人群、車輛、建筑物、公共綠化地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的;
(7)燃放煙花爆竹妨礙行人、車輛等安全通行的;
(8)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
7、其他事項
(1)縣公安局、縣城市管理局、縣應急局、縣市場監管局、縣林業局、縣供銷社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能職責,對違反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煙花爆竹管理規定,并有權勸阻和向公安、應急等部門舉報違反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的行為。舉報電話:74511131、74512188。
(3)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