墊江縣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墊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墊江縣國有資金投資建設項目
竣工結算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
墊江府辦發〔2022〕47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縣屬各企事業單位:
《墊江縣國有資金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評審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此件公開發布)
墊江縣國有資金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縣國有資金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評審工作,加強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建設成本的控制管理,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財建〔2009〕648號)、《重慶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2020第339號)、《重慶市財政局關于轉發財政部〈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和〈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的通知》(渝財建〔2018〕3號),結合我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金投資建設項目是指政府投資和國企投資的建設項目,主要包括政府投資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的工程項目,以及政府投資占比50%及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工程項目;政府性融資安排的公共性、公益性項目;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項目;行政事業單位自籌資金建設的項目;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利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非經營性工程項目。
第三條 縣財政局負責組織開展全縣國有資金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評審工作(以下簡稱結算評審),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評審。受托中介機構依法依規,結合本辦法相關規定進行結算評審。中介機構的確定方式、業績考核、獎懲機制由縣財政局按照相關規定另行制定。評審服務費納入項目竣工決算總投資。
第四條 結算評審應當遵循“依法依規、管理規范、職責明確、辦理及時、核實準確”原則。
第五條 建設單位、項目主管部門、縣財政局辦理結算評審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評審范圍、內容和計價原則
第六條 全縣國有資金投資建設項目合同價(建安工程費)在400萬元及以上的進行結算評審為必審項目,已納入縣審計局年度結算審計計劃的項目除外。100(含)—400萬元的由建設單位審核施工單位編制結算書后報縣財政局備案,財政局根據備案情況每半年進行一次抽審,抽審率不低于20%。中標價與招標最高限價相比較,下浮比例較大的,納入財政重點評審范圍。
第七條 縣財政局主要對國有投資建設項目批復概算的執行情況、施工合同的執行情況、重大工程變更的管理情況、工程價款結算初步審核的辦理情況進行評價和審查。
第八條 縣財政局根據相關法律、行業規范及施工合同等資料,按照有利于控制投資的原則進行結算評審。
第三章 部門職責
第九條 建設單位是送審項目結算的主體,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對施工單位編制的工程結算進行初步審核后,報送縣財政局進行結算評審;
(二)配合縣財政局開展結算評審工作,及時提供結算評審所需的相關資料,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三)根據縣財政局結算評審批復(批轉)意見執行和整改。
第十條 項目主管部門是督促建設單位結算送審的主體,其主要職責是:
(一)及時提供涉及需項目主管部門配合提供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二)對評審意見中涉及項目主管部門的內容,簽署書面反饋意見;
(三)根據縣財政局結算評審批復(批轉)意見,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執行和整改。
第十一條 縣財政局是開展結算評審的主體,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全縣國有資金投資建設項目結算評審相關制度;
(二)對評審過程中發現的結算初步審核、工程變更等存在的問題等進行披露,其中重大問題應定期向縣政府報告并抄送相關部門;
(三)負責管理受托中介機構,確保結算評審的質量和效率。
第四章 結算送審
第十二條 必審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3個月內向縣財政局申請結算評審。
第十三條 抽審項目,縣財政局每半年抽取一次備案清單并通知對應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在接到通知1個月內向縣財政局提供結算評審資料。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相關規定以及本辦法要求,向縣財政局一次性報送簽章完善的紙質件、電子件結算評審資料:
(一)項目審批文件,投資計劃文件,資金預算及撥款文件,變更增加價款審批文件;
(二)勘察文件,工程施工圖及審查合格文件;
(三)項目預算書、招投標文件、施工合同;
(四)工程竣工圖,隱蔽工程檢查資料,現場簽證,工程變更、索賠資料,竣(交)工驗收資料;
(五)工程竣工結算書,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出具的初步審核結論;
(六)工程款支付憑證及發票;
(七)結算評審工作需要的其他資料。
在評審過程中發現遺漏資料的,建設單位應根據縣財政局要求盡快補充。
第十五條 縣財政局對項目是否具備結算評審條件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項目,將送審資料退回建設單位并告知需要補齊資料清單,符合條件的項目則啟動結算評審。應具備的評審條件有:
(一)通過竣(交)工驗收或試運行合格;
(二)建設單位自行審核或委托中介機構審核施工單位編制的結算報告,并形成初步審核結論意見;
(三)向縣財政局提供本辦法第十四條所述資料。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向縣財政局報送結算評審時,應做好資料移交工作、結算評審經辦人員委派工作。
第五章 結算評審
第十七條 縣財政局委托的具備相應評審能力中介機構,應根據建設單位報送的竣工結算資料,按照合同約定及工程計價規范相關要求進行前期初步評審。
第十八條 縣財政局組織受托中介機構與建設、施工及其他相關單位通過踏勘現場、對量核價后,出具初步評審結論,經縣財政局復核形成結算初步評審報告。
第十九條 縣財政局根據結算初步評審報告向建設單位征求意見,建設單位應及時組織施工單位核對并在5個工作日內向縣財政局反饋意見。建設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反饋書面意見的,縣財政局可直接出具結算評審報告。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對結算初步評審報告有異議,縣財政局可組織建設單位、受托中介機構、施工單位進行核實,核實過程形成會議紀要。
第二十一條 縣財政局出具工程竣工結算評審正式報告后,向建設單位移交送審資料,根據評審需要確需保留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縣財政局應設置專人管理結算評審檔案,保管期限應符合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六章 評審管理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送審項目建安工程費原則上不得超過合同價,如超過需按照我縣政府投資工程變更增加工程價款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后,方能進行結算評審。如有減少,需說明工程量調減原因,并提供工程量調減的相關依據和資料。
第二十四條 縣財政局辦理結算評審時限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自評審涉及所有資料提供完全開始計算至出具評審報告止。
第二十五條 根據評審需要,縣財政局可以聘請專門機構或者專業人員針對爭議事項進行鑒定,鑒定結論作為評審證據,鑒定費用由縣財政局預算安排。
第二十六條 縣財政局對受托中介機構的工作和評審結論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作為考核中介服務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 縣財政局發現在評審過程中的違紀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八條 受托中介機構委派的評審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素質和執業道德,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確保結算評審結論的準確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九條 受托中介機構不得參與評審相關的宴請、娛樂等活動,不得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因此影響評審結論且造成嚴重后果的,縣財政局將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三十條 受托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將結算評審任務再委托給其他機構或外聘人員。對有特殊技術要求的項目,確需聘請有關專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務的,需事先征得縣財政局同意。涉及國家機密等特殊項目,不得使用外聘人員。
第三十一條 受托中介機構及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保密約定。未經縣財政局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提供、泄漏或公開項目結算評審的有關情況及其他相關保密內容。
第三十二條 參評工作人員在結算評審過程中未履職盡責,造成評審出現重大失誤,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存在違紀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未按本規定申請結算評審及備案,造成投資損失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的,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四條 受托中介機構和機關工作人員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被評審項目有直接利害關系,可能影響結算評審公正性的應當回避。
第七章 結果運用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支付工程結算價款時,不應違反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
第三十六條 縣財政局批復的結算評審結論應作為有關部門和國有企業開展相關工作的重要依據:
(一)建設單位調整工程結算價款、編制工程竣工決算;
(二)財政部門安排項目資金預算、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批復;
(三)建設單位對照評審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并建立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
(四)結算評審報告抄送相關部門。
第三十七條 結算評審審減率超過5%的項目,建設單位作出書面說明,由縣財政局如實反映審減具體內容和原因,報政府及相關部門處理。其中,審減超過10%的項目,應按規定移交縣紀檢監察機關。
第三十八條 項目結算評審工作結束后,建設單位應及時根據縣財政局批復的結算評審結論編制工程竣工決算,報送縣財政局評審。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條 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發布招標文件但未辦理工程竣工結算的必審項目,縣財政局依法履行竣工結算評審監督,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按合同約定辦理項目竣工結算;未發布招標文件的國有資金投資建設項目,均應在招標文件中注明經批復的結算審計及結算評審結論作為調整工程結算價款的依據。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墊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