墊江縣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墊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墊江縣 “ 三社 ” 融合發展貸款貼息 及風險補償
管理辦法的通知
墊江府辦〔2021〕9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墊江縣 “ 三社 ” 融合發展貸款貼息及風險補償管理辦法》已經十七屆縣政府第 104 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 此件公開發布 )
墊江縣“三社”融合發展貸款貼息 及風險補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我縣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管好用活農村綜合性改革試點資金,促進農村 “ 三變 ” 改革與 “ 三社 ” 融合發展,根據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 “ 三社 ” 融合發展的實施意見 ( 試行 ) 的通知》 ( 渝委辦發〔 2018 〕 67 號 ) 及中共墊江縣委辦公室、墊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墊江縣關于推進 “ 三社 ” 融合發展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 墊委辦發〔 2019 〕 25 號 ) 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貸款對象及承辦銀行
第二條 本辦法中 “ 三社 ” 融合發展貸款是指金融機構向貸款對象發放,以政府提供專項資金即擔保貸款風險保證金作為 增 信手段的支持 “ 三農 ” 發展的信貸業務。貸款對象為本縣區域內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生產加工流通企業、墊江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 ( 以下簡稱縣供銷合作社 ) 社有企業、基層供銷合作社、種養大戶等貸款主體, 具體條件如下:
( 一 ) 生產經營正常,具備履行合同、償還債務能力;
( 二 ) 在市場監管、稅務、環保、社保、公安、海關等部門無影響其正常經營的行政處罰 ,在 “ 全國法院被執行人信息查詢平臺 ” 中無影響企業正常運營的未決訴訟,未進入 “ 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 且信用良好;
( 三 ) 經縣供銷合作社審定符合貸款辦理資格;
( 四 ) 符合承辦銀行及擔保公司的其他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中 “ 三社 ” 融合發展貸款承辦銀行為重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墊江支行 ( 以下簡稱農商行墊江支行 ) 。
第三章 貸款金額、利率、用途及期限
第四條 擔保公司擔保單戶貸款金額不超過 200 萬元。
第五條 貸款利率不高于 1 年期 LPR 加 160BP 。
第六條 貸款用于借款人生產經營所需,不得用于其他投資,并納入單位財務賬進行核算,對未建財務賬的單位,必須按規定建賬。
第七條 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 1 年,授信最長 2 年。貸款到期后,若借款人在出現不可抗力因素暫時無法還貸,在符合相關法律、政策、承辦銀行內規的前提下,承辦銀行應對借款人采取貸款展期、無還本續貸、借新還舊等措施續貸。
第四章 貸款流程
第八條 貸款申請。借款人填寫《墊江縣 “ 三社 ” 融合發展貸款業務申請表》,經縣供銷合作社認定貸款資格后,將申請表及相關貸款申報資料送承辦銀行。
第九條 貸款調查及審批。承辦銀行收到《墊江縣 “ 三社 ” 融合發展貸款業務申請表》后,個人類貸款 5 個工作日 ( 企業類 10 個工作日 ) 內完成對借款人的調查,按照人行、銀保監會要求和銀行內部審查審批流程自主業務審批,自主決定是否發放貸款及貸款金額、利率、期限等。對不符合條件的,承辦銀行做好解釋工作及時退回申貸材料,并按月將相關情況反饋縣供銷合作社。
第十條 貸款發放。貸款審批后,按規定簽訂合同,完善相關手續,承辦銀行按要求發放貸款。
第十一條 貸款管理。貸款發放后,承辦銀行和縣供銷合作社、擔保公司對借款人均負有監督、管理職責。任何一方獲知借款人出現違反貸款用途、挪用貸款或其他嚴重影響其還款能力等違約情況時,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采取制止、挽救措施。對貸款本金或利息逾期,不符合續貸條件的,承辦銀行應及時啟動催收工作。
第五章 貸款貼息
第十二條 對生產經營正常,在貸款存續期間能按期還本付息的借款人,按照借款人借款時 1 年期 LPR 利率的 50% 貼息。貸款主體只能享受一次貼息,不能重復享受。
第十三條 貼息由承辦銀行按月匯總貼息金額,報縣供銷合作社、縣財政局審核后,由縣財政資金補貼借款人。
第六章 貸款風險補償
第十四條 擔保貸款風險保證金的設立:墊江縣 “ 三社 ” 融合發展首筆貸款風險補償金 300 萬元,由縣供銷合作社分別劃入合作擔保公司指定銀行,其中:市農擔公司 200 萬元、縣興農擔保公司 100 萬元 ( 新增擔保貸款風險保證金由縣供銷合作社商議合作擔保公司分配 ) 。擔保公司按 1 ︰ 1 配比原則,分別出資作為擔保風險保證金,放大 10 倍擔保貸款。
第十五條 風險補償比例:當擔保公司擔保貸款出現風險后,縣供銷合作社和擔保公司啟動風險補償機制,縣供銷合作社與市農擔公司承擔風險補償比例為 5 : 5 , 與縣興農擔保公司承擔風險補償比例為 4 : 6 。
第十六條 風險補償流程:對借款人貸款本金或利息逾期 30 日未還的,按照本辦法風險承擔比例啟動風險補償,風險補償后再由擔保公司向借款人進行債務追償,追索所得在扣除追償費、違約金等費用后,由縣供銷合作社和擔保公司按所承擔的風險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七條 當逾期貸款數額或不良貸款金額超過貸款余額的 5% 時,暫停辦理此貸款業務,但已經發放貸款的風險補償仍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除接受財政、審計等監督外, 按照公開透明、??顚S?、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充分發揮社會輿論和群眾監督作用。
第十九條 風險補償金相關管理部門、縣供銷合作社、縣財政局、承辦銀行、 擔保公司 建立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定期或不定期召開,通報貸款企業情況,協商解決貸款運行中出現的問題。
第二十條 經批準參與使用貸款貼息的風險補償金的單位或個人,不得弄虛作假,一經發現,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終止撥款并追繳已撥付資金,取消其參與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執行本辦法的相關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墊江縣 “ 三社 ” 融合發展貸款貼息及風險補償管理辦法》 ( 墊江府辦發〔 2020 〕 8 號 ) 同時廢止。
附件: 1. 貸款貼息流程
2. 貸款風險補償流程
3. 墊江縣 “ 三社 ” 融合發展貸款業務申請表
4. 墊江縣 “ 三社 ” 融合發展貸款貼息資金撥付審批表
5. 墊江縣 “ 三社 ” 融合發展貸款貼息清單
附件 1
貸款貼息流程
一、貼息條件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借款人,方能享受貼息:
( 一 ) 屬本辦法所確定的貸款對象,且經縣供銷合作社認定的借款人;
( 二 ) 生產經營正常,合法合規;
( 三 ) 在貸款存續期間能按期還本付息,且無違反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約定的行為。
二、貼息金額
按照借款人借款時 1 年期 LPR 利率的 50% 貼息。
三、貼息流程
貸款貼息資金納入財政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優先保障,實行??顚S?,確保貼息資金按時兌付。
( 一 ) 農商行墊江支行于每月 10 日前,統計本行上月度到期的 “ 三社 ” 融合發展貸款的利息金額,據實填寫《墊江縣 “ 三社 ” 融合發展貸款貼息資金撥付審批表》 ( 附件 4) 、《墊江縣 “ 三社 ” 融合發展貸款貼息清單》 ( 附件 5) ,并將電子版一并報縣供銷合作社審核。
( 二 ) 縣供銷合作社審核農商行墊江支行上報的貼息申請材料后,在每月 15 日前報送縣財政局。
( 三 ) 縣財政局審核后,在每月 20 日前將貼息資金撥付到農商行墊江支行 “ 三社 ” 融合發展貸款貼息賬戶。
( 四 ) 貼息資金到賬后,農商行墊江支行應在每月 25 日前將貼息資金劃撥到借款人賬戶上。
附件 2
貸款風險補償流程
一、風險補償觸發規則
當借款人貸款本金或利息逾期 30 日未還的,則啟動風險補償機制。
二、風險補償比例
擔保公司擔保貸款:縣供銷合作社與市農擔公司承擔風險補償比例為 5 : 5 ,與縣興農擔保公司承擔風險補償比例為 4 : 6 。
三、操作流程
貸款本金或利息逾期的,不符合續貸條件的, 承辦銀行、 擔保公司應在逾期后 10 個工作日內啟動催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電話催收、約談借款人或保證人、發送催收通知書、提起訴訟等,并留存催收記錄。貸款本金或利息逾期 30 日,根據 “ 違約擔責 ” 的原則,擔保公司有權從風險補償金賬戶中按補償比例直接扣收相應款項;擔保公司從風險補償金賬戶扣收后,需在 5 個工作日內將《保證金扣劃通知書》分別報送給 縣供銷合作社和縣財政局,縣財政局在接到 《保證金扣劃通知書》后 15 個工作日內將保證金賬戶資金予以補足。
四、貸款追償
在實施風險補償金補償后, 擔保公司 應在收到補償金之日起 3 個月內通過法院訴訟或仲裁向借款人進行債務追償,追索回的資金或企業恢復還款收回的資金在抵扣追索費、違約金等費用后,按辦法約定的風險比例進行分配。
附件 3
墊江縣 “ 三社 ” 融合發展貸款業務申請表
申 請 對 象 基 本 情 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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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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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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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時間 (企業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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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資本金(萬元,企業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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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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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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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營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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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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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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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營業執照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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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戶開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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賬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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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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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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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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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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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狀況 |
已婚□未婚□離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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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股東 (出資人) |
身份證號 (營業執照號) |
出資額(萬元) |
聯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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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貸款情 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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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主體 |
貸款機構 |
貸款期限 |
貸款余額 |
貸款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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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 資 申 請 |
我單位自愿向農商行墊江支行申請“三社”融合貸款 萬元,期限 年。同時授權對本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評估,獲取有關本企業、本企業法定代表人、本企業股東以及有關第三方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人行個人/企業征信系統信息,并按有關規定向人行征信系統信息庫報送其所獲取的所有信息。本企業同時承諾,本次因貸款提供的所有資料真實、合法、有效,并愿意承擔因提供虛假資料所帶來的一切法律責任。
申請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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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供銷合作社 審查 意見 |
經初審,該申請人所提供 、 、 等資料齊全,符合“三社”融合發展貸款條件。
經辦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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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商行墊江支行貸款辦理意見 |
經審查,該申請人符合□不符合□我行貸款準入條件。根據所提供資料,建議貸款額度為 萬元以內。
經辦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蓋章) |
注:該表由申請人將原件交農商行墊江支行保管;若申請人不符合銀行貸款準入條件,該表由銀行簽注辦理意見后,每月10日前反饋到縣供銷合作社。
附件 4
墊江縣“ 三社 ” 融合發展貸款 貼息資金撥付審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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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經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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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元 |
承辦銀行 |
貸款本金 |
貸款應計 利息 |
借款人實際 支付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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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請貼息資金 |
本次申請貼息資金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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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供銷合作社審核意見 |
(簽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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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財政局審核意見 |
(簽章)
年 月 日 |